【解答】
在执行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时,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本案被执行人。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确定了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得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目前尚无允许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仅因为其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而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参考案例】案例: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振兴化工厂、王某军、吴某霞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