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公司离职后,在其注册的微信朋友圈、抖音账户发布某公司的一些不实言论,截止目前该言论所涉事实均未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微信朋友圈及抖音用户较多,上述言论一经传播容易引发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某公司的猜测、误解,从而引起某公司名声、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证据保全的费用。
【典型意义】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普通公民的舆论监督应符合法律规定,行为人也应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