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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内滑倒受伤,医院无过错不担责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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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1:46:16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医院就诊期间穿拖鞋进入开水间打水,离开时摔倒受伤。医院工作人员将张某送诊,诊断为尺骨冠状突骨折。治疗结束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医院地面水渍导致其滑倒,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医疗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开水间铺设了防滑垫,并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且滑倒地点干燥,并无水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张某穿着拖鞋,因自身原因摔倒,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医院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就诊期间穿拖鞋进入开水间,原路返回时在开水间门口摔倒受伤。开水间入口处一侧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从开水间内的饮水机处到开水间外的入口处均铺设了防滑垫。张某摔倒的地面上并无水渍或异物,其他人经过时也无异常。而张某穿着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其作为成年人对此应当有所认知。此外,张某摔倒后,医院安保人员和医护人员将其送诊,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综上,法院认为医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6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院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担责。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患者系因自身原因遭受损害,则不应让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本案中,张某因意外摔倒受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该意外不能归咎于医院,法院准确认定医院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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