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维修费
车辆维修费是车辆损失中最主要的赔偿项目,发生交通事故后,维修车辆几乎是必须的,保险公司也应该在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车辆维修费引起的诉讼案件,主要原因是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存在争议。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责任情况,选择和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通过三者险理赔,或者和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无论哪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到指定的修理厂家,确定车辆损失,修理厂修理后保险公司直接将维修费打款到修理厂。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则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二、车载物品损失费
车载物品损失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物品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车上物品价值不是很高,证据方面需要提供购买发票,维修记录,维修发票等,可以直接要求侵权方或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车载物品价值较高,则需要对物品价值和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损失数额。
三、车辆施救费
车辆施救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清障费、拖车费、破拆费、倒货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四、车辆重置费
车辆重置费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车辆损坏严重,导致其实际灭失或是无法修复,为了保证受害人合法拥有车辆的权利,受害人为此重新需要购买与破损车辆价值相当的费用。
车辆重置费的产生其实有两种情况,一种如法条中的定义,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已经达到了实际灭失或是无法修复的程度;另一种是虽然事故车辆可以修复,但维修金额已经超过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价值,重置车辆相较于修理更加优惠。
五、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不超过2000元的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责任部分,根据保险合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虽然部分案件法院也会排除免赔条款的效力,但毕竟不具有普遍性。
六、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指非营运车辆无法使用期间,车辆所有人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代替出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替代性交通费用属于间接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免赔。
2、证据方面一般来说是打车票、租车发票或公共交通票据。
3、只有非营运车辆能够主张,营运车辆可以主张停运损失,与本项费用冲突。
4、替代性交通费用应该合理,如果真实性存疑法院可能不予认可。例如租车半年,每天300.索要数万交通费的,基本不会得到支持。
七、车辆价值贬损
车辆价值贬损是指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市场价值降低产生的损失。关于车辆的价值贬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该现象,因而一般运用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原理作为主张该项损失的法律依据。因为机动车存在自然贬值,如何区分机动车自然贬值和因交通事故贬值。法院审理时,一般只有购置不足一年的新车才能支持贬值损失,一年以上的新车和二手车都会判决赔偿贬值损失。而且车辆还要伤到发动机或者车身,影响到车辆的安全性才可以。否则即使通过评估公司估算了贬值损失金额,法院也有可能不判决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