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调查处理是指在受理环节,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做出的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口头告知以及书面告知,都属于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
适用阶段
不予调查处理仅适用于受理阶段,即在接报案之后决定受理之前,已经受理的则不能再适用不予调查处理;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于调查结案阶段。
适用情形
不予调查处理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没有职权管辖的情形。对于在接报案时可以判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如其他行政机关、法院等)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属于公安管辖事项,即便认为无违法事实或无属地管辖,也应当先行受理,也即是说不予调查处理针对的是职权管辖。
决定时限
不予调查处理应当在接报案后24小时内决定,对于疑难复杂的最长不超过3日。
一是适用情形。规范适用不予调查处理需要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
仅限在接报案阶段。如果已经受理为行政案件的,则不能出具不予调查处理。
第二
仅限对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即查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对于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暂时无法查清的要先依法受理,再做进一步调查。
如
当事人报案称被网友以虚假理由借款1000元后失联,如果在接报阶段查明系正常借贷,可以直接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否则应当受理后进行调查。
第三
仅限职能管辖。不能以无属地管辖为由不予调查。实践中,常见的公安没有职能管辖的情形包括:单纯的民事纠纷,如借贷纠纷;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如施工噪音扰民、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政府行政行为,如政府拆迁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
二是规范程序。规范的不予处理决定程序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口头告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告知时要表明执法身份,要明确告知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同时要告知当事人主管机关的名称并解释理由。
第二,书面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依照规定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对方,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第三,告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途径和期限。
无论是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都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属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北京市相关通知要求,2022年7月1日起,统一由属地政府负责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是注意事项。
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注意:
第一
在口头告知不予调查处理时要全程录音录像,避免后期举证困难。
第二
对于当事人当场对口头告知不服提出异议的,一定要出具书面告知书,不能以当事人没索要书面告知为由不予出具。
第三
要在开展充分调查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决定,尤其是对于涉及政府拆迁、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权等情况,必须在充分核查政府行为、工作人员身份情况下,才能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第四
要把握工作时限,一般报警24小时内要做出决定,疑难复杂的不超过3日,因此最迟要在3日内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
引用法条
公安执法实践中,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情以及经过调查认为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较为常见,结合情况分别可以做出不予调查处理、终止调查与不予处罚的决定。但是,部分基层单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极易导致在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涉法信访投诉中被认定为执法问题,甚至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本文旨在通过梳理上述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终止调查以及不予处罚等执法决定的概念、常见问题及规范做法,以期为广大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民警提供参考,共同提高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