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钟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9年1月,刘某夫妇与某医院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做全部胚胎冷冻,冷冻胚胎总数6枚。《知情同意书》中没有关于解除保存和返还胚胎的约定。5月,钟女士在医院移植胚胎1枚,但未获成功,剩余5枚仍由医院进行保管。随后刘某夫妇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案涉5枚冷冻胚胎。
刘某夫妇主张:“我们是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处置冷冻胚胎。”
医院认为:“第一,行业惯例不允许将冷冻胚胎直接交给患者及家属。第二,将胚胎交付给家属后,没有医疗机构的配合,家属有可能拿去从事非法代孕或胚胎买卖等违法行为。第三,胚胎必须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罐设备中储存,原告不具备保存条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刘某夫妇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之日起五日内,医院向刘某夫妇指定的履行辅助人返还存放于其处的5枚人体冷冻胚胎。
该判决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