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张某向王某借款炒房,因为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便借用赵某的购房资格购置房产。为便于操作,王某直接将款项打给赵某,该笔款项随即被用于购房,房屋一直由张某控制,后房屋出售,价款最终也由张某收取。
一年过后,张某因涉刑事犯罪被捕入狱,王某见张某没有偿还能力,便持银行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为赵某,要求赵某还款。
赵某提交了其与张某、王某之间讨论借款的聊天记录。赵某称自己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甚至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没想到帮助朋友的义气行为却让自己陷入了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以银行转账凭证对赵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赵某抗辩其与王某不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其与王某、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账户转账记录,其内容足以对王某所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产生高度怀疑,王某仍应就其主张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因王某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与赵某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