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之间相互赠送礼物是常见现象,但分手后这些财物能要求返还吗?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件回顾
2023年,王某、于某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两人大部分时间共同生活,王某为于某购买手机一部,家用电器两台,因于某的父母患病,前后三次看望于某的父母并赠送保健品等礼品。一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王某要求于某返还其购买物品,价款合计4.4万元。双方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关系终止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是否予以返还,应结合赠与目的、恋爱时长、财物的属性、数额及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就王某为于某赠送的手机、家用电器,以及看望于某父母所赠送的保健品而言,属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日常性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于某返还其购买物品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