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私家车追尾出租车,如果私家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就应该赔偿出租车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出租车方提出这样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但不是补偿,是赔偿。
以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司法实务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营运车辆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及如何进行赔偿存有争议。在19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这个问题请示最高法院,为此,最高法院专门作出批复:
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法院的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因此,上述批复可以作为出租车请求营运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如何计算具体的赔偿额?
出租车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出租车的损害,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比如:根据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车辆近期的日平均营运收入和每天行程,就可以计算出车辆营运的收入,这个收入减去成本就是出租车无法营运的实际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