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讯问笔录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和现行的执法工作要求,笔者认为讯问笔录在制作过程中主要应做到:
一要记清讯问的起止时间;
二要记录讯问地点;
三要记录侦查人员的姓名和单位且侦查人员要在笔录上签名;
四要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五要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 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要在笔录中记录其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否申请有关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六要记录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的情况,阅读或宣读都应当在笔录中反映清楚,核对无误后责令其在讯问笔录的结尾处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逐页签名和捺印。对于笔录中的涂改处、添加处也要让犯罪嫌疑人逐一捺印。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实体性要求
讯问笔录从记录的内容上讲,不外乎是记录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如案件发生的经过,与案件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但是每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一阶段都有其自身特点,因此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也有所不同,如:单案单人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的初次讯问,以及前几次讯问,案件即将侦查终结前的讯问等。
(三)初次讯问的笔录制作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当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况。如果是单位犯罪,还要记录其单位注册登记情况,包括公司设立的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数额、法定经营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组成情况,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等等。
在进行第一次讯问时,首先要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被传唤、被拘留、被逮捕的原因,接着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有罪的情节或进行无罪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时,除了记录前述内容外,还应当将其投案自首的心理活动以及经过记录下来,将其所供述的有关案件事实详细地记录下来。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时,除了记录前述内容外,还要记录其对案件的看法(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的心态)。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的初次讯问笔录,首先要记录前述基本内容,其次要记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情况,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被抓获归案前先后到过哪些地方、具体干了些什么事,若有潜逃则记录其潜逃的原因及其潜逃的情况和被抓获的经过,第三要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经过的供述。
(四)第二次及以上讯问的笔录制作
第二次乃至N次讯问,大都是为了核实案件中的某个环节或者某几个环节的问题而进行的,所以无论问及什么问题,负责记录的侦查员都要逐个作好记录,要在笔录中把前后几次笔录出现矛盾的地方作为问题提出来,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加以解释,一定要排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中自相矛盾的问题。笔录不仅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也要记录其无罪的辩解。既要记录坦白检举的情况,也要记录在讯问活动中的其他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神态、表情、动作等,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抓耳挠腮、捶胸顿足、不语等。
引用法条
讯问笔录是以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讯问人的回答为形式法律文书,通常要流转多个司法机关,经过多人阅卷。讯问笔录的记录形式既要尽可能方便阅卷人阅读,又要注意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所以,记录要在忠于讯问过程、忠于讯问内容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记录技巧,做到事实、情节通畅,重点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