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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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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10:43:38

倪显铖

倪显铖 律师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曹某、黄某在某滑雪场地初级滑雪道滑雪时发生碰撞,导致双方使用的滑雪板均受损。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曹某从滑道右侧呈“之”字型向左滑行,同时黄某从滑道左侧呈“之”字型向右滑行,两人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当时两人均是侧身位置,背对对方。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各自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并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曹某与黄某几乎同时滑出雪道,在事发时曹某从滑道右侧呈“之”字型向左滑行,黄某从滑道左侧呈“之”字型向右滑行,两人在滑行的位置上并无明显的前后方之分,后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当时两人均是侧身位置,背对对方。而两人的滑雪路线、动作均不存在明显违反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之处。故应认定两人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均不得请求对方赔偿因涉案事故所致损失或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双方各自对对方的诉求,二审法院驳回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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