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双方自愿前提下产生。恋爱关系本身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所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无法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因此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两性关系,只要不是在强迫的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自愿自主,无法给予谁对谁错之判断。同理,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权益受到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方当事人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