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者默示方式。
解析:对于合同解除通知的方式,《民法典》未作明确要求,为不要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甚至是默示方式,均可产生通知解除合同的效果。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腾房,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退货,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之名,但无疑均可推定有解除合同之实。只要解除权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对方当事人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为对方所知悉,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并不一定非要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更不需要被通知人的同意。在学说解释上,提起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诉讼、对对方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均可构成解除的意思表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