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异议。
解析: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在实体方面包括:(1)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
(2)当事人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当事人一方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
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2)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
(3)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