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部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会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缀。
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表述不一,有的引用法条时会标注法律全称,如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的使用简称,如表述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有的还交替使用法律的全称和简称。这种看似简单的形式分歧并非无关紧要的门面装饰,而是关乎法条引用的准确和统一,需要认真分析。
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7项,“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从逻辑和规范上讲,引用法律文件原则上应当标明全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