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疗,视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虽然医院并非病人的监护人,但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承担因委托而产生的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责。因此精神病医院对于精神病人负有特别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精神病院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则存在过错。对于精神病人在其医院自杀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其非监护人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范围,侵害他人生命权。损失包括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考虑到精神病院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疗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公益性质,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要保障和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医院的实际情况,也要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合理确定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