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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触饲养动物导致自身受伤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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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0:01:11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7日21时许,朱某 (女,65岁) 在其居住的小区8楼西侧电梯间等候电梯。电梯门打开后,从电梯内冲出一只大型边牧犬,该犬扑向朱某携带的小狗。朱某在提着小狗后退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1、腰2 椎体压缩性骨折。2018年12月7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朱某腰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经查,该大型边牧犬的饲养者为孙某、于某。朱某起诉,要求孙某、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孙某、于某认为朱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朱某主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非接触性饲养动物侵权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八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于某主张朱某受伤与自己没有关系,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 2018 年 1 月 27 日晚于某带边牧犬进人电梯后电梯在 8 层开门,边牧犬跑出电梯与8 层着小狗的朱某遇,边牧犬扑向朱某牵着的小狗,朱某提着小狗后退时摔倒受伤。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本市重点区域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孙某、于某作为边牧犬的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朱某受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孙某、于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53991.9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0 元、护理费 7820 元营养费 2250 元、残疾金21756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鉴定费 3150 元、交通费 93 元,合295272.92 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

  近些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尤其在大%市,动物饲养的效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动物已由单纯的维持生计的工具转化为生节的伴侣和助手。与此同时,因动物雨导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问题也渐新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渔成他人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费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一般情况下只要是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饲养人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损害系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构成动物侵权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动物加害行为;第二,存在损害后果;第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加害行为不仅是认定侵权构成的要件,亦是认定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的关键。这里的动物侵害行为并不单指动物与被侵权人直接接触致损的情况,亦包括不直接发生动物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的侵害。例如,一般观念中,饲养的宠物狗致人受伤基本上是狗咬伤人,而在本案中,孙某、于某饲养的大型边牧犬根本未与伤者朱某接触,而是接触了朱某的小狗,朱某是在慌乱中提着小狗后退时摔倒受伤的。

  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这类案件比较特殊。本案中,朱某虽未与孙某、于某饲养的大型边牧犬直接接触,但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境,很难不认定朱某后退时摔伤与大型边牧犬冲出电梯有因果关系。由于大型边牧犬冲出电梯直接扑向朱某的小狗,此时牵着小狗的朱某第一反应是将小狗提起拉回,这种举动符合一般人的生活常识,也是一个理性人遇见此情况会采取的正常措施,而在此过程中朱某摔倒受伤,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大型边牧犬扑向小狗、朱某拉起小狗后退是一个完整的连贯过程,因此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大型边牧犬扑向小狗与朱某受伤有因果关系。这类案件中另一典型情况为被侵权人因看到动物产生恐惧、惊吓、紧张的心理,最终造成损害后果。例如,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受到饲养人牵引的宠物狗惊吓而摔倒,最终导致伤残的严重后果。由于被侵权人年老,行动不便,即使宠物狗并未直接接触被侵权人,亦足以造成被侵权人恐惧、紧张的心理,从而致使被侵权人在躲避宠物狗过程中摔倒,此情况下亦应认定被侵权人受伤的后果是因宠物狗引起。当然,对这种因看到动物产生恐惧、惊吓、紧张的心理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理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受害人的特征、年纪、身体状况,动物的体型、危险程度等综合考虑,同时也要从一个正常的理性人的生活经验去具体衡量所受伤害与看到动物之间的关系。例如,某正常成年人被路边的温顺的宠物狗吓到并在逃跑的过程中发生损害,应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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