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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受伤后救护车转运途中死亡!医务人员以晕车为由坐副驾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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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15:06:46

李闯

李闯 律师

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6日晚,男子张某国在与他人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准备返回武隆区后坪乡的家中,不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摔倒受伤。辖区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联系了时任后坪卫生院院长。院长随即安排后坪卫生院派出120救护车前往急救,随车人员除了驾驶员,还有卫生院医务人员安某书。后坪卫生院(资料图)120救护车前往急救时,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然而,在转运至城区医院后,接诊医生发现该男子已死亡。原来,在转运至城区医院途中,随行医务人员竟以晕车为由坐在副驾驶室,将伤者独自一人置于救护车医疗舱。尽管卫生院后来称转运途中,医务人员曾4次检测伤者生命体征,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仅如此,随车医务人员既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不具备医疗救护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此案一审判决书:涉事的武隆区后坪卫生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调解协议达成后赔付的2万元,再赔偿死者女儿近10万元。判决书还载明,涉事医务人员安某书已被卫生院调岗,现为卫生院收费员。


    据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后坪卫生院的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经检查,张某国生命体征平稳,自称腰部疼痛。因张某国处于饮酒状态,安某书以无法现场诊断具体伤情为由,决定将张某国转运至武隆城区的武隆福康医院进一步救治,转运时间在1至2小时内。在现场,因不明伤情,安某书并未对张某国采取相应医疗急救措施。现场人员将张某国扶上救护车医疗舱后,安某书并未在医疗舱对张某国进行实时监护,而是因避免晕车坐在救护车副驾驶位置。途中,救护车驾驶员联系了张某国住在武隆城区的姐夫陈某明,约定接洽事宜。在接洽地点,陈某明向救护车驾驶员支付了600元转运费,共同决定将张某国继续送往武隆福康医院接受救治。


    然而,当救护车抵达武隆福康医院时,接诊医生发现张某国已在救护车上死亡,呈坐立姿态。抢救无效后,后坪卫生院救护车将张某国遗体运送至武隆区殡仪馆。


    张某国死后第二天,后坪卫生院制作的相关病历载明,张某国自述车祸致全身多处擦伤2个小时以上,体格检查发现患者呈仰卧位,卧于水沟中,后抬入救护车,腰背部及双下肢后侧衣物可见浸湿。张某国死亡后第一天,其堂兄便向武隆区卫健委进行了投诉,武隆区医调委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死者方代表不愿预交尸检费,最终未进行尸检。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坪卫生院一次性补偿死者方2万元,7个工作日内支付;死者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和理由再向卫生院索赔,不得将协议内容到处宣扬,损毁卫生院荣誉。随后,张某国女儿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后坪卫生院承担张某国死亡的50%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转运途中,安某书却坐于救护车副驾驶位置,将张某国独自一人置于救护车医疗舱,未对张某国采取生命体征实时检测等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张某国身体机能恶化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合理限度内的医疗急救措施。


    此外,后坪卫生院在对张某国实施院前急救行为时,所派救护车上仅有医务人员安某书和驾驶员,安某书既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也不具备医疗救护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死因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后坪卫生院过失诊疗行为的严重程度,兼顾双方利益状况等因素,认定后坪卫生院不作为医疗侵权行为与张某国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酌定后坪卫生院对张某国的死亡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