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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保证人?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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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14:38:49

吕丽

吕丽 律师

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2月12日,青海宏信公司与西宁汇升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确认汇升公司共欠青海宏信公司款项3.5亿元,汇升公司承诺按期还款。海天青海分公司在《协议书》上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

  二、2018年,因汇升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宏信公司向青海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宁汇升公司还款,并要求海天青海公司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审中,青海省高院查明,海天青海分公司系海天集团的分公司,其以担保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盖章未经海天集团授权,系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未经总公司批准,伪造了分公司印章并加盖的。据此,青海省高院判决,海天青海分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宏信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宏信公司与海天青海分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宏信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各承担不能清偿部分50%的责任,海天集团对其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公司来说,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取得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或得到总公司的事后追认,否则担保无效。审查担保人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文件和总公司决议是债权人的职责:未审查相关文件或者未发现材料瑕疵的,担保无效;审查了相关文件,但该文件系担保人伪造的,构成表见代理,担保有效。本案中,一审、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认为,海天青海分公司在提供担保过程中,未取得总公司授权,宏信公司未审查相关授权,故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未成立。

  第二,关于担保合同无效后,责任的分担。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分公司越权担保,担保不成立,海天集团和其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后,各方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认定:首先,债权人宏信公司未审查海天青海分公司是否得到海天集团公司书面授权便接受海天青海分公司提供担保,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其次,海天青海分公司在明知未获得海天集团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担保,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明显具有过错;再次,海天集团公司作为法人,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海天青海分公司及选任的负责人负有管理义务。鉴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宏信公司、海天青海分公司就主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各承担50%的责任,海天集团对其青海分公司独立财产无法承担的部分承担责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律师建议: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贸然接受分支机构担保的,可能导致担保权利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