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参照《上海高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担保:
1.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保全金额的30%。
2.申请人以不动产担保的,需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权利限制登记的坐落于本市(指上海市,下同)的房产作为担保。
以个人房产提供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担保人(产证上列明的所有产权人)签名的担保书;
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
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近一周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原件(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
以企业房产提供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企业出具的相关文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担保人(产证上列明的所有产权人)的担保书;
关于股东同意以企业房产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房屋产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房产证复印件;
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近一周内不动产登记信息原件(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
申请人可以选择本市有资质的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来担保。应提交下列材料:
担保书或保函(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保单原件;
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备案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营许可证、5年内无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声明、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等)。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