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就以下的主要证据进行保存和收集。
第一,病程记录主要是指住院病例之后,医院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主要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
第二,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主要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的查房记录。
第三,会诊记录往往有专业单独记录,也就是治疗科室邀请本院和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
第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第五,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引用法条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