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公司股权进行拍卖时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如下:
第一,程序规定,
1. 股权拍卖必须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2.至少应在拍卖前五日进行通知;
3.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 优先购买权一般在最高应价出现时行使。
第二,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