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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比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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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15:26:23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1.市场主体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而发布的测评类短视频属于比较广告,采取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式,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要旨】市场主体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而发布的测评类短视频属于比较广告,其对他人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遵循全面公允、客观真实、有据可循的基本原则,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能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导致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破坏了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1)陕民终392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1

  2.经营者在比较广告中以贬损他人的方式抬升自己,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的,构成商业诋毁——成都金铠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企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在比较广告中,以贬损他人的方式抬升自己,明显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案号:(2016)川0191民初3288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2辑(总第142辑)

  3.实验类比较广告的比对内容非客观真实、比对结果贬低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要旨】综艺娱乐节目的内容、编排、设计以商品宣传为中心,不具有独立性的非商品宣传部分服务于商品宣传内容,属于新型的软性商业广告,应当适用商业广告的严格规则。实验类比较广告的比对对象是可识别的竞争对手商品,如若比对内容非客观真实、比对结果贬低竞争对手商品声誉,则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64号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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