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互联网广告中将知名特殊标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经营者与特殊标志专有权人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案涉知名特殊标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对该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将搜索该关键词的公众引流至其发布的广告链接,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经营者与特殊标志专有权人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21
2.在搜索引擎后台将他人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鸿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搜索引擎后台将他人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混淆等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种使用方式未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
案号:(2021)沪73民终772号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4期
3.在搜索引擎推广中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提高自身的点击率和客户流量,客观上对商标权人的市场经营造成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市知某方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高正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在百度竞价排名推广中将知名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系借用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率和客户流量,对网络用户造成信息干扰,增加了用户搜索成本,客观上对该商标权人的市场经营造成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6月7日第3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