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一方受有利益;
2. 他方受有损失;
3. 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分类包括:
1.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不当得利最为常见,包括非债清偿、作为给付、先行给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等;
2.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因他人未基于给付行为而得利的其它事实而取得的不当利益。这种不当得利包括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不当得利、支出费用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包括:
1. 一方获利、他方受损;
2. 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3.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在确定获利的法律效果时,还须确定获利的范围。所谓获利范围就是指返还不当利益的限度。即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