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微信,手机短信或邮件是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的重要手段,催告对于诉讼时效具有很大的影响,法院在认定的时候也相对比较松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已发送信件或数据定位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手机短信根据其性质可以界定为数据电文门类是通过光学电子词或者类似其他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电文所记载的内容可以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只要确定载有当事人真实一直表示的手机短信内容已经成功送达或者应当送达。债务人就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