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二审不能直接对增加的诉讼请求裁判

#行政纠纷

897浏览

2023-11-28 10:34:52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为维护二审终审制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程序不宜直接对当事人增加的请求直接予以裁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