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免责条款?
通俗地讲,每一份保险都有“保”与“不保”的范围,也标明了“赔”与“不赔”的情况。免责条款就是这里说的“不赔”。
法律意义上来说,免责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中载明的“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即是典型的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是否一定免责?
依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免责条款需经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特殊情形下,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部分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即产生效力。也就是说,该类免责条款仅要求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而不再要求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肇事司机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该行为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亦将此类行为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适用该免责条款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时,仅需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以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权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