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流程如下:
侦查机关应当将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案卷材料,以及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提请批准逮捕书》副本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副卷材料由公安机关保存。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补充侦查的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认为可能存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证据不足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将讯问笔录附卷。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内容,并注明需要补充侦查的期限;对于不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后,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通知犯罪嫌疑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流程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