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完整版普法)
一、法条原文(刑法第255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构成(谁、做什么、为什么、后果)
1.主体(谁能犯)
-仅限单位领导人:公司/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等。
-普通员工、非领导不构成本罪。
2.主观(怎么想)
-直接故意:明知对方是依法履职、抵制违法,仍故意打击报复;过失不构成。
-目的:报复、压制、逼其就范(如做假账、虚报数据)。
3.客体(侵犯什么)
-双重客体: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劳动权利+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4.客观(做了什么)
-针对依法履职、抵制违法的会计/统计人员(如拒绝做假账、拒报虚假统计数据)。
-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常见手段):
-职务打压:降级、撤职、调离、停职、解聘。
-经济克扣:降薪、扣奖金/津贴、停福利。
-精神迫害:公开辱骂、威胁、诽谤、孤立、剥夺晋升/评优。
-其他:诬告、刁难、穿小鞋、逼其辞职。
-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入刑(不是一般报复就犯罪)。
三、“情节恶劣”认定(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立案参考(无专门司法解释,参照报复陷害罪):
1.手段恶劣(多次、公开、胁迫)。
2.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重伤、失业、名誉严重受损。
3.致会计/统计不敢履职、数据造假、工作瘫痪。
4.打击报复多人、屡教不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致国家/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数据严重失真。
四、典型案例(真实场景)
-厂长要求会计无凭证冲销货款,会计拒绝;厂长当众辱骂、停职、克扣津贴,致会计精神抑郁。法院判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局长逼统计员虚报产值,统计员抵制;局长将其调去保洁、扣绩效、公开诋毁。属情节恶劣,可立案追诉。
五、与其他罪区别(不混淆)
-与报复陷害罪(刑法254条):
-报复陷害: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本罪:主体是单位领导人,对象是会计/统计人员(因履职抵制违法)。
-与诬告陷害罪:本罪是打击报复履职行为;诬告陷害是捏造犯罪事实陷害。
六、法律保护与救济(会计/统计人员)
1.会计法/统计法保护:单位负责人不得对依法履职会计打击报复;违者行政处分+民事赔偿;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2.维权路径:
-向财政/统计部门、纪检监察、上级单位投诉。
-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恢复岗位)。
-情节恶劣→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句话总结
单位领导报复依法履职、拒做假账/假数据的会计/统计,手段狠、后果重,就是犯罪,最高判3年。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