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规定,涉及继承遗产的纠纷应当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也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由该所在地法院管辖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便于法院了解遗产状况等案情,在当事人同时提起继承遗产纠纷的诉讼时,更便于其审理各类纠纷。
同时,结合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则,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一般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