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提起申请的主体就是法律规所指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在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所谓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
所以,“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鉴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同时也平等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包括遗产债权人,但是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从严审查,比如,仅在因无人继承或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等原因导致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的情况下,遗产债权人为避免损害的发生,才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并获得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