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你讲一个冷门但实际中可能遇到的刑事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一、罪名定义
《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构成此罪。
简单说: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监管部门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牢。
二、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特殊:必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站、APP、小程序的运营者,网络接入、托管、存储服务提供者等),个人一般不构成本罪。
2.行为关键:
-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如不落实实名制、不封堵违法信息、不保存日志等);
-经监管部门(如网信、公安)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明确拒绝,或表面答应实际不整改)。
3.后果要求:需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常见场景(最容易踩坑的情况)
1.某社交APP,收到网信部门通知,要求封堵平台内的诈骗、色情信息,APP运营者拒不整改,导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2.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被泄露,公安责令其采取加密、整改措施,平台拒不执行,又发生大规模用户信息泄露,造成用户被骗、自杀等严重后果;
3.某网盘平台,收到公安通知,要求保存用户上传文件日志,配合刑事案件调查,平台拒不保存,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案件无法侦破。
五、冷门但重要的点
1.区别于其他罪名: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帮信罪是“明知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本罪是“拒不履行管理义务,拒不整改”,主观上不一定是“明知犯罪”,只是“拒不服从监管”。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是“泄露用户信息造成后果”,前提是“拒不整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主动出售、提供、非法获取信息”,无“监管责令整改”的前提。
2.个人不担责,但负责人要担责:平台是单位,不坐牢,但老板、运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整改通知是关键: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正式责令改正通知,即使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六、现实意义
这个罪名是专门针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利剑”,倒逼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也是近年来网信、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罪名之一,虽然日常听到的少,但实际办案中,针对平台的处罚越来越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一些小平台觉得“没人管”,收到整改通知后不当回事,最终负责人被刑拘,才意识到问题严重。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