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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不同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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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 10:36:33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都是继承法律制度中依法应当承担遗产保管责任的主体,遗产管理人兼具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而且有效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原则上就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可以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由继承人推选或担任,由法院指定产生,而且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性规则依次确定。

  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本质要求,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必须有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因确定遗产管理人发生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的规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保管人是基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占有而产生的,即基于存有遗产这种客观事实,而不论此种存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遗嘱执行人只能通过遗嘱指定产生,产生的前提是遗嘱中明确指定且遗嘱合法有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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