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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案例裁判要旨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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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1:40:39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1.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承诺

  参考案例:襄垣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襄垣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补贴职责案2024-12-3-001-024/行政/行政处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0.31/(2023)晋04行终139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4.07.09

  裁判要旨

  行政允诺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事项对相对人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允诺。

  2.行政允诺行为的识别及司法审查标准

  参考案例: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2023-12-3-009-001/行政/行政允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08.29/(2016)京01行初1321号/一审/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目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果其中经过严格的论证程序并经国务院同意,内容也具有合理性,并未与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相抵触,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实施依据。对于市场主体违反规范性文件以不正当方式获得财政补助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依法追回,人民法院对此类决定应予支持。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关闭的审查

  参考案例: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2023-11-3-009-001/行政/行政允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03.25/(2016)沪行终47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建设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被依法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若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能够认定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为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在前,所在区域被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在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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