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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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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7:40:49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左某在分拣、运送快递过程中,利用经手快递的职务便利,采取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到达定罪起点,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2024)冀0102刑初614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左某应聘到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分部工作,负责快件运送、分拣工作。期间,左某伙同其表弟刘某航(另案处理),多次将自己看中的快递秘密窃取,占为己有。韵达快递石家庄和平路分部负责人高某旋向丢件客户赔付金额12379.72元,涉及快件包括充电宝、数据线、充电器、蓝牙耳机、服装、饰品、手表、生活用品等。案发后,左某、刘某航对高某旋的赔付金额12379.72元予以认可,并赔偿高某旋15000元,取得谅解。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公安机关查扣的部分赃物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25.94元。

  法院认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其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本单位财物不仅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他人所有的财物。左某在公司安排下从事快递分拣、运送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韵达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涉案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财物。左某在分拣、运送快递过程中,利用经手快递的职务便利,采取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到达定罪起点,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判决结果

  被告人左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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