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遗嘱人在变更或撤回遗嘱时应遵循订立遗嘱时的法律要件,即:
(1)在变更或撤回时,遗嘱人应该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变更或撤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变更或撤回需要满足《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至于遗嘱人选择何种遗嘱形式来进行变更或撤回则在所不问。此外,遗嘱人还可以以销毁遗嘱的方式来撤回遗嘱。在此情况,并不要求满足某一形式要件。
(4)遗嘱变更或撤回的行为人只能是遗嘱人。
这是与撤销遗嘱不同的地方之一,撤销遗嘱的行为人是遗嘱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有效遗嘱,当最后一份遗嘱被遗嘱人撤回后,在先的遗嘱是否当然地恢复效力?
此外,若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最后一份遗嘱被确认无效后,能否直接按照在先的遗嘱内容处理相应的遗产?
实务中,对前一个问题,若最后一份遗嘱被遗嘱人撤回,则该撤回行为只能表明遗嘱人并不打算按照该被撤回遗嘱来处分身后遗产,但并不能直接得出遗嘱人还打算按照在先的前一份遗嘱来处理相关遗产的结论,除非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形可以认定遗嘱人有按前一份遗嘱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
对后一个问题,若最后一份遗嘱被确认为无效,一般会依据在先的前一份遗嘱来处理继承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