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由离婚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一、探望时间
探望时间首先应由离婚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可以约定每月探望的次数、每次探望的具体时间等。
若双方无法就探望时间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倾向于保障非主要抚养方有合理的探望时间。
二、探望方式
探望方式同样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包括面对面的探望、电话沟通、视频聊天等多种形式。
在协商探望方式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需求,以及探望方式对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
若协商不成,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上述因素,以确定最合适的探望方式。总的来说,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应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保持沟通和理解,以确保探望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