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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817浏览

2026-01-16 11:10:19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虽然薛某某的疑点无法排除,但现有证据只有鉴定意见具有明确指向,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凌晨,吕梁市一家卖装修材料的店着火,并引燃隔壁两家门店及周边财物,造成店内及相邻门店财物、院内多辆汽车和电动车、楼上多间住户门窗等不同程度烧损,损失43万余元。

  监控显示,当日凌晨,嫌疑人共7次出现在案发现场,多次提着袋子往门店里扔点火物。但遗憾的是,监控无法看清嫌疑人面部。经调查,是一个四十几岁的女人点的火。

  装修店店主赵晴(化名)指控几个月前与她有过消费纠纷的薛某某为嫌疑人。

  2022年6月22日,铁岭市公安局执法勤务和警务技术服务中心出具鉴定书,检验意见为,支持检材中犯罪行为人与样本中的薛某某为同一人。次年7月2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检验意见为,检材视频中被检验人与薛某某身体结构比例和形态相同,行走步态特点一致。

  2023年9月19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37122元。

  法院认为

  本案薛某某的行为疑点缺乏合理解释。首先,被纵火商店与薛某某确实存在消费纠纷,其先期极力隐瞒该事实,甚至谎称车祸记忆力受损无法记清楚;其次,纵火现场引燃物为汽油,薛某某恰好案发前购买过两次汽油,其辩称代步车油箱漏油而购买汽油,但经证实该代步车油箱并不存在漏油;第三,纵火案发前后,薛某某手机大量搜索放火相关内容,其辩称系为报复丈夫离婚,但提交的证据却不能证实该辩解。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犯罪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薛某某有作案时间,也不能证明薛某某有作案行为,唯一有指向性的鉴定意见却不能排他,虽有一些证据表明薛某某具有作案动机和嫌疑,但无客观证据佐证。本案确系人为纵火引发,但认定纵火人为薛某某的证据不足,虽然薛某某的在案辩解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之处,其行为也难以自圆其说,但据此无法认定薛某某系本案犯罪行为实施者。

  原判认定薛某某因消费纠纷而实施报复放火的事实不清,虽薛某某的疑点无法排除,但现有证据只有鉴定意见具有明确指向,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薛某某放火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应当宣告其无罪。

  判决结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无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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