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养子女可能会面临这样的困惑:从小被养父母收养,但养父母并未给予足够的关爱,甚至存在忽视、冷漠的情况,成年后是否还要承担赡养义务?这个问题不仅涉及情感纠葛,更关乎法律规定与权利义务的平衡。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款、实际案例和判断标准,为你清晰解答这一问题,并提供可操作的建议。
一、养父母对自己不好还有赡养义务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收养关系一旦合法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收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养子女对养父母就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无论养父母在抚养过程中是否“对自己好”。
不过,这并不代表“养父母不好”就完全不影响赡养义务。这里的“不好”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情感上的冷漠、沟通不畅,或者生活中的小矛盾,通常不会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但如果养父母存在虐待、遗弃、严重忽视等侵害养子女权益的行为,且达到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就无需再承担赡养义务。比如曾有案例中,养子女被养父母长期殴打致伤,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无需赡养。

二、养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免除
很多人会问:“如果养父母根本没尽到抚养义务,我凭什么还要赡养他们?”从法律逻辑上看,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但并非简单的“等价交换”。《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养父母不抚养,养子女可不赡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进行裁量。
例如,若养父母自收养后从未照顾过养子女(比如将婴儿遗弃给他人实际抚养),或长期虐待、强迫养子女辍学打工,导致养子女未获得基本的生活、教育保障,这种情况下,养子女成年后拒绝赡养,法院可能会认定养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从而判决养子女无需承担赡养责任。我曾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小李3岁时被收养,养父母却在他5岁时将他送回生父母家,此后从未联系。小李成年后,养父母要求赡养,法院最终驳回了养父母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养父母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双方未形成实质的父母子女情感联结”。
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举证难度较高。养子女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比如邻居证言、医疗记录、学校证明等,证明养父母存在长期忽视、虐待或遗弃行为。如果只是“养父母偏心”“对自己不够好”这类主观感受,很难被法院采信。
三、如何判断养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
判断养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不能仅凭个人情绪,而需依据法律规定的“抚养标准”。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维度综合考量:
第一,是否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养父母需为未成年养子女提供食物、住所、衣物等基本生活条件,确保其生存需求得到满足。比如,长期让养子女吃不饱、穿不暖,或居住在危险环境中,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义务。
第二,是否保障教育与医疗权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包括养父母)有义务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保障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如果养父母故意不让养子女上学,或在养子女生病时拒绝治疗,即属于未履行抚养义务。曾有案例中,养父母为省钱,让患有哮喘的养子女硬扛,导致病情恶化,法院最终认定其“未保障基本医疗权利”。
第三,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包括虐待(如殴打、侮辱)、遗弃(如赶出家门)、强迫从事危险劳动等。这类行为一旦被证实,不仅可能导致赡养义务免除,养父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抚养义务的履行也并非“完美标准”。比如经济条件有限的养父母,只要尽力提供了基本保障,即使生活不富裕,也会被认定为尽到义务。反之,经济条件优渥却忽视养子女情感需求,比如长期冷暴力,虽不直接构成“未履行义务”,但可能影响法院对赡养金额的裁量。
养父母对自己不好时,养子女是否需要赡养,核心在于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存续,以及养父母是否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如果收养关系未解除,且养父母尽到了基本抚养责任,养子女仍需承担赡养义务;若养父母存在虐待、遗弃或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从而免除赡养责任。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收集证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