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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复利时如何确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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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10:57:36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计算复利的情况,若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LPR的4倍计算的总利息,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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