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继承权丧失确认的程序和方式不同,可将继承权丧失分为当然丧失和宣告丧失。
当然丧失,是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不需经过任何程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即自动丧失。如法国、日本采用当然丧失的立法体例。
宣告丧失,是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后,并不当然导致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而是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才产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丧失程序要通过提出请求,主张撤销遗产的取得权来实现,且遗产取得权丧失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生效,即不经过法定程序,继承权并不当然丧失。所以,德国采用宣告丧失的立法体例。
我国《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采用当然丧失主义,但是,在因是否丧失继承权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又需经司法程序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而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判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此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