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认定伤残等级?
一场车祸不仅带来身体创伤,更让受害者在理赔路上艰难前行,而伤残等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赔偿金额。
在交通事故理赔中,伤残等级的认定是确定赔偿金额的核心环节。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关联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鉴定时机直接影响结果准确性,骨折类损伤通常在伤后3-6个月进行,神经损伤则需6-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01鉴定标准的选择
在伤残鉴定中,适用何种鉴定标准成为首要问题。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的标准。
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属于行业标准,是保险公司在确定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何种标准常产生争议。
一些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颁布施行后,各领域就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已归于统一。
02鉴定流程与材料
伤残鉴定的流程包括确定鉴定时间、选择鉴定机构、准备鉴定材料和进行鉴定检查。
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至关重要,常见的鉴定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经保监会认可的保险公估机构。
准备鉴定材料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事故证明文件(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保险合同。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伤情况和恢复状况。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配合鉴定人员的询问和检查,不得隐瞒或夸大伤情。
03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交通事故受害者本身已有残疾或疾病时,伤残赔偿金的认定会更加复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患有的疾病明显加重其损害后果,法院可能会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并据此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然而,自身疾病仅系客观存在的身体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造成损害的原因,即使存在对伤残等级的扩大,也非其自身过错,不符合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或少赔,受害者可主动审查保险合同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约定,确认鉴定机构资质,并审慎对待保险公司提出的“自身疾病参与度”抗辩。
每个地区的鉴定流程或许有差别,但核心环节大同小异。
了解这些关键环节,才能在维权路上少走弯路,让保险真正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