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的经济补偿权可分为向养子女主张补偿和向生父母主张补偿两种类型,补偿的条件和范围不同。
养父母向养子女提出经济补偿的条件是养子女已经成年,养子女成年之后对养父母有虐待、遗弃的行为,因养子女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了收养关系的解除;补偿义务的主体是已成年的养子女本人。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全额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养父母向生父母提出经济补偿的条件是养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并非因养父母对养子女的虐待、遗弃行为导致。补偿义务的主体是生父母。补偿的范围是适当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因养子女的虐待、遗弃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对收养关系的解除具有重大过错,为了惩罚养子女的不道德行为,不论养父母是否处于生活困难状况以及养子女本身的经济状况如何,养子女均应按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全额向养父母进行补偿。
实践中应结合双方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比较过错、生父母的负担能力、养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生父母承担补偿义务以养父母无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形为条件,如果生父母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提出解除收养,为体现对养父母过错行为的惩罚,养父母无权向生父母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