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如因养子女的过错或生父母的原因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享有经济补偿权,有权要求养子女或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收养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使遭遇变故,无所依托的未成年人能够被他人收养,得到妥善的照顾和养育,得以健康成长。在收养的条件和效力等方面,均体现出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
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养子女的义务,为养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虽为抚养养子女付出很多,却无以回报,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尤其是养父母抚养养子女至成年之后,养子女已取得劳动和生存的能力,能够独立生活,而养父母通常已年老体弱,在收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需要法律对养父母在解除收养之后的合法权益予以规定和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