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如电梯、外墙、大堂)的广告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业委会负有管理、公示收益明细及用途的义务。若收益去向不明,业主可通过收集证据、书面申请公开账目、向街道办投诉、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维权,必要时可提起诉讼。本文将详细解析法律依据、行动步骤及解决方法,帮助业主依法索要应得收益。
小区的广告收益都不知道去哪了,怎么找业委会索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小区电梯内、单元门口、外墙甚至地下车库悬挂广告,这些广告投放通常会产生收益。但很多业主可能从未关注过这笔收益的去向——是被物业公司挪用了?还是业委会未及时公示?事实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并非“无主财产”,而是与每位业主的权益息息相关。例如,某小区电梯内常年投放饮料、教育类广告,每月单部电梯广告收入可达数百元,全小区数十部电梯一年收益近十万元,却从未向业主公示过账目,也未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业主分红,这种“收益去向不明”的情况并不少见。业主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业委会索要并厘清广告收益呢?
法律解析:
首先需明确: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内的电梯、楼道、外墙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如广告投放)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同所有。这就像业主们共同拥有一块“公共场地”,出租场地获得的租金自然该由所有人共同分配或支配。
其次,业委会对广告收益负有管理和公示义务。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或广告公司签订合同、收取收益、管理账目,并需定期向业主公开收益的收支明细(包括收入金额、支出项目、剩余款项等)。《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此类收益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共同福利(如小区绿化升级、公共设施维修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挪用。若业委会以“收益太少没必要分”“用于小区维护但无明细”等理由拒绝公开,均属于违法。

行动建议:
1. 收集基础证据,固定收益线索:业主可先实地排查小区内的广告位置(如电梯、大堂LED屏、外墙广告牌、道闸广告等),拍照记录广告内容、投放主体(如广告公司名称)、投放时间,并估算广告数量(例如“小区10部电梯均有广告,每月更换1次”);同时,可向物业公司或业委会侧面询问是否签订过广告合同,或通过物业公示栏、小区群等渠道寻找合同线索(如广告公司联系方式)。
2. 书面申请公开收益账目,要求业委会说明用途:准备《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要求业委会公开以下内容:① 近3年(或广告投放以来)的广告合同(包括合作方、期限、金额);② 广告收益的收支明细(收入总额、支出项目及金额、剩余余额);③ 收益的使用是否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如补充维修资金的决议、业主分红方案等)。申请书需签字并留存复印件,通过快递或当面递交业委会,要求签收回执。
3. 若业委会拒绝或拖延,向基层组织投诉并联合业主施压:若业委会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未答复或答复模糊(如仅说“用于小区维护”却无票据),业主可向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投诉,要求其督促业委会履行公示义务;同时,可联合其他业主(需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临时大会,专题讨论广告收益问题,表决是否更换业委会成员或委托第三方审计账目。
解决方法:
1. 优先协商:与业委会面对面沟通,明确诉求:可先通过业主群或线下会议与业委会成员沟通,说明法律规定(如“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你们有义务公开账目”),要求其限期公示并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如补充维修资金后,剩余部分按业主产权面积比例分红)。协商时注意录音或记录谈话内容,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2. 行政投诉:向住建部门或街道办举报违规行为: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说明业委会未履行管理职责、侵占业主收益的情况,并附上广告位置照片、申请书回执等证据。主管部门会责令业委会限期整改,若查证属实,可能对业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
3. 司法途径:联合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收益并公开账目:若业委会拒不配合且收益金额较大(如超过5万元),业主可作为原告(需至少2名以上业主代表,或由业主大会授权起诉),向小区所在地法院提起“业主共有权纠纷”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广告合同、收益明细线索、业委会拒绝公开的证明等),要求法院判决业委会公开账目、返还被侵占的收益,并按业主大会决议分配。诉讼时可申请法院调取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的广告合同及财务凭证,强制其公开账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法临有话说:小区广告收益是业主共有的“公共资产”,业委会必须依法公开账目、合理支配,任何“暗箱操作”都是对业主权利的侵犯。维权时,业主需注意保留证据、联合多数业主力量,并善用投诉、诉讼等法律途径。除广告收益外,若你还遇到小区停车费收益不明、公共区域出租收益被侵占等问题,或不知如何收集证据、撰写申请书,均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维权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