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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想要了,怎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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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7:07:21

当商标所有者不再需要商标时,可申请注销。商标注销需遵循一定流程,要准备相关材料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或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等方式办理。法律上《商标法》等有相关规定保障这一程序合法进行。正确注销商标能避免后续不必要麻烦,保障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商标不想要了,怎么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商标所有者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转型、停止经营等,不再需要已注册的商标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商标进行注销,以结束商标的使用和相关权益。

法律解析: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排他的使用权利。但同时,注册人也有权利根据自身意愿放弃该权利。商标注销后,该商标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行动建议:

1. 确定商标状态:在申请注销前,要确认商标是否存在质押、许可他人使用等情况,若有需先解决相关问题。

2.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3. 选择申请方式:可以通过商标局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也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解决方法:

1. 网上申请:登录商标局网上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这种方式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和成本。

2. 窗口申请:携带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到指定的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要求,会予以受理。在窗口申请时,要注意窗口的工作时间和办理流程,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同时,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主动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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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离婚,车位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怎么分
夫妻离婚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车位分割需先明确产权归属。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车位登记在子女名下原则上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父母离婚时无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需结合赠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综合判断。若能证明赠与不成立或无效,方可主张分割,否则应尊重子女的财产权利。 想要离婚,车位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怎么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少夫妻会出于为子女未来考虑、规避限购政策或家庭资产规划等原因,将购买的车位登记在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面临离婚时,这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车位如何处理,成为许多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比如,有的夫妻认为车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只是“挂名”在子女名下,离婚时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有的则认为既然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应归子女所有。实践中,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车位,究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认定规则,同时也存在一些可能影响结果的特殊情形。 举个常见例子: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个车位,登记在10岁女儿小张名下。离婚时,张先生提出车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为了方便使用才登记在女儿名下,要求分割;李女士则认为登记即归属女儿,双方争执不下。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典型,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车位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车位作为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即完成了物权公示,对外具有对抗效力,原则上推定子女为合法所有权人。 从赠与法律关系来看,若父母在购买车位时明确表示将其赠与子女(如签订赠与协议、口头约定等),且已完成登记(即过户至子女名下),则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车位所有权归子女所有。此时,父母离婚时无权主张分割该车位,因为它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可能影响车位的产权归属:一是赠与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例如,父母能证明购买车位时子女未成年,且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真实赠与意思表示(如仅是为了规避税费、限购政策,或借用子女名义购买),需提供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挂名”事实;二是赠与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若父母能证明赠与是因受欺诈、胁迫,或子女严重侵害父母合法权益,可主张撤销赠与,恢复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分割。但需注意,撤销赠与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如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且举证难度较高。 行动建议: 1. 首先核查车位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车位的登记权利人、登记时间、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确认是否确实登记在子女名下,以及登记时子女是否成年(成年子女的赠与更难推翻)。 2. 收集关键证据:若认为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收集购买车位的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刷卡凭证)、与配偶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中提及“挂名”“代持”等内容)、赠与协议(若有,需审查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子女的年龄及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未成年子女对赠与的接受能力有限,可能辅助证明“挂名”)等。 3. 优先协商解决:若车位确为子女个人财产,可与配偶、子女协商车位的使用、管理或收益分配(如子女成年后是否允许父母使用,或未来转让时如何处理);若对产权有争议,可先尝试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达成一致,避免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4. 谨慎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且坚持主张分割,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明确诉讼请求(如确认赠与无效、撤销赠与等),并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需做好败诉风险评估。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父母可与子女(尤其是成年子女)协商车位的实际使用、管理方式。例如,约定离婚后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使用车位,或待子女成年后根据其意愿处理,避免因产权争议影响家庭关系。 2. 诉讼解决(需满足严格条件):若认为赠与不成立或可撤销,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车位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核心在于举证证明“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真实赠与”,例如提供书面代持协议、配偶承认“挂名”的录音录像、购买时的限购政策文件(证明父母无购房资格才借用子女名义)等。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3. 尊重子女财产权利:若赠与合法有效,父母应尊重子女对车位的所有权,离婚时不得强行要求分割。即使子女未成年,车位的管理和收益也应归子女所有,由其监护人(父母)代为行使,但不得损害子女利益(如擅自出售、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临有话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车位分割,核心是“产权归属”的认定,原则上“登记即所有”,父母离婚时无权分割子女财产,这是对未成年人和子女财产权利的保护。但实践中需警惕“假赠与、真代持”的情形,若您有充分证据证明车位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益。类似问题如“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吗?”“用子女名义购买的车辆属于谁?”等,均需结合登记、赠与效力、举证情况综合判断。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由专业律师根据具体证据和案情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6-01-18 12:53:22

想要离婚,家具家电怎么分
离婚时家具家电的分割需先明确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若为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若为婚后共同财产,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分割,分割时需考虑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使用现状等,法院通常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采取实物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建议先梳理财产清单、保留证据,优先协商解决。 想要离婚,家具家电怎么分 在离婚纠纷中,家具家电的分割是常见的财产争议点之一。这些物品看似价值不如房产、存款高,但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分割的核心在于先明确家具家电的财产性质——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性质的财产,分割规则差异极大。 举个例子:小王婚前用个人积蓄买了一台冰箱,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台冰箱就是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小李和小张婚后共同出资买的沙发、电视,即使登记在小李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两人协商或依法分割。实践中,很多人容易混淆“购买时间”“出资来源”和“使用情况”对财产性质的影响,比如婚前一方买的洗衣机婚后共同使用多年,是否会变成共同财产?这就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家具家电的分割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则是指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两者的分割规则完全不同。 1. 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若家具家电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如婚前自己买的空调、洗衣机),且登记或实际归属清晰,无论婚后是否共同使用,均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需注意,若婚前一方仅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如分期购买的家电),则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可能视为共同财产,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家电(如工资、奖金、共同经营收入等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此外,婚后一方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家具家电(如父母书面说明“赠与小两口”),也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遵循《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通常有实物分割(如一人分沙发、一人分电视)或作价补偿(一方取得物品,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两种方式。 3. 特殊情况:父母出资的认定: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家具家电,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若明确赠与双方(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明),则为共同财产。实践中,若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说明,法院可能结合出资背景(如是否为婚礼筹备)、家庭习惯等综合判断。 行动建议: 1. 梳理财产清单,明确关键信息:首先列出所有家具家电,注明购买时间(精确到年月)、出资方式(全款/贷款、个人出资/共同出资/父母出资)、购买凭证(购物小票、发票、转账记录)、登记情况(如家电发票抬头、网购账号等)。例如,2020年5月(婚前)用个人工资买的冰箱,2021年3月(婚后)共同存款买的电视,需分开标注。 2. 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解析,对清单中的物品逐一分类。婚前购买且全款的,标记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出资或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标记为“共同财产”。若存在争议(如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需单独标注并准备相关证据(如还贷转账记录)。 3. 协商分割方案,优先实物或作价补偿:对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归属。若物品可拆分(如沙发和茶几),可实物分割;若物品不可拆分(如冰箱、空调),可协商一方取得物品,按当前市场价(考虑折旧)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例如,共同购买的价值1万元的冰箱,使用2年,折旧后协商价值6000元,取得方需补偿另一方3000元。 4. 保留关键证据,避免后续纠纷:保存所有购买凭证(如小票、发票、网购订单截图)、出资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沟通记录(如与父母的聊天记录证明赠与意图)。若协商一致,需签订书面分割协议,明确物品归属及补偿金额,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双方可在律师或亲友协助下,基于财产清单和法律分析,直接协商分割方案。例如,约定“婚前个人购买的家电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购买的沙发归女方,电视归男方,冰箱由男方取得并补偿女方2000元”。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无需通过第三方介入。 2. 调解:借助第三方促进达成一致:若协商存在分歧,可向居委会、村委会或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帮助双方缩小差距。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诉讼:协商、调解无果时的最终途径: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提交财产清单、证据材料(如购买凭证、出资证明),由法院依法判决。诉讼中,法院会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根据财产性质、使用现状、双方需求等判决。例如,对无法实物分割的大件家电(如中央空调),可能判决一方取得,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现价后,向另一方支付50%折价款(若双方无过错且无子女抚养问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家具家电通常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非是极具个人属性的特殊物品,如残疾人专用家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注:家具家电的出资可参照此规则认定。) 法临有话说:离婚时家具家电的分割,核心是先明确“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记住:购买时间、出资证明是关键证据,协商优先能减少矛盾,必要时及时借助法律工具。生活中,你可能还会遇到“婚前一方买的家电婚后共同使用多年,会变成共同财产吗?”“离婚时一方偷偷搬走家具家电怎么办?”“父母婚后送的跑步机算个人财产吗?”等问题。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惑,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你的具体情况的专业解答,让离婚财产分割更清晰、更顺利。

2026-01-18 10:56:43

商标高度重合,对方先注册,自己先使用产生纠纷怎么办
商标高度重合且对方先注册、自己先使用的纠纷,核心是平衡商标注册权与在先使用权。用户需先收集在先使用证据(如使用时间、范围、影响力证明),判断对方是否恶意注册:若对方恶意,可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若为非恶意,可主张先用权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同时,若对方起诉侵权,可提先用权抗辩;若因对方抢注造成损失,可主张赔偿。依据《商标法》第32条、第59条等,合理运用法律工具可有效维护权益,委托专业商标律师能提升成功率。 商标高度重合,对方先注册,自己先使用产生纠纷怎么办 内容简介: 本文针对商标高度重合、对方先注册但自己先使用的纠纷,提供全面维权指南。此类纠纷本质是商标注册制度与在先使用权益的冲突,用户面临侵权指控、商标无效申请、先用权主张等问题。文中解析商标法的先用权制度与恶意注册规则,列出证据收集要点,说明无效宣告、抗辩、协商等解决途径,帮助用户明确权利边界,高效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某餐饮品牌“味香园”在2019年已在本地使用并积累一定口碑,2021年被外地企业抢注同名商标后起诉侵权。该品牌收集了2019-2021年的门店合同、外卖记录、本地媒体报道等证据,主张先用权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其可在原有区域继续使用商标,避免了停业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先用权抗辩的核心条件是:1. 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申请日;2. 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3. 已产生一定影响;4. 仅能在原有范围(原商品种类、销售区域、使用方式)内继续使用。若对方注册时明知或应知用户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恶意抢注,用户可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需注意:先用权不能对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能在原有范围“共存”;恶意注册的无效宣告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驰名商标不受5年限制);若对方无恶意,用户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否则仍可能构成侵权。 行动建议: 1. 紧急收集先用证据:整理最早使用时间的证明(如2018年的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媒体报道、客户证言等),证明“在先使用”及“一定影响”; 2. 判断对方注册恶意:核查对方是否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是否曾接触过自己的商标(如合作、代理关系)、是否抢注多个同行业在先商标,若存在则构成恶意; 3. 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若对方恶意注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申请,附先用证据及恶意证明; 4. 准备侵权抗辩材料:若对方起诉侵权,在诉讼中提交先用权证据,主张不侵权;同时可反诉对方恶意注册; 5. 协商解决优先:尝试与对方谈商标许可、转让或共存协议,避免长期诉讼消耗资源; 6. 委托专业商标律师:商标案件涉及证据规则、行政程序(无效宣告)与司法程序(诉讼)的衔接,律师可优化策略,提升维权效率。 赔偿计算方法: 若因对方恶意注册造成损失(如被迫停止使用导致的销售额下降、品牌信誉受损),或对方使用该商标侵犯自己在先权益,可主张赔偿: 实际损失:按自己因侵权减少的销售额计算(需提供销售数据对比); 侵权获利:若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按对方因使用该商标获得的利润计算(需申请法院调取对方财务数据); 法定赔偿:若前两项均无法证明,法院可在300万元以下(恶意侵权可上浮至500万元)酌情判决; 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凭票据主张。 解决方法: 1. 行政途径:商标无效宣告:向商评委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附在先使用证据、恶意证明,商评委一般在9-12个月内作出裁定;若不服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 司法途径:侵权抗辩或反诉:若对方起诉侵权,在答辩期内提交先用权抗辩证据;若对方恶意注册,可反诉其不正当竞争或申请确认不侵权; 3. 协商与调解: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与对方协商许可费、转让价或共存范围,达成书面协议; 4. 品牌升级规避:若无效宣告难度大,可考虑在原有商标基础上升级(如加后缀、图形),形成新品牌,避免侵权风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法》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63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临有话说:本文总结了商标先注册与先使用纠纷的核心维权路径,关键是抓住“先用权”与“恶意注册”两个法律支点,通过证据收集和程序组合维护权益。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商标被抢注但未使用怎么维权?”“先用权的‘原有范围’如何界定?”“商标无效宣告失败后还有哪些途径?”等,若您遇到此类商标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让法律为您的品牌发展保驾护航。

2026-01-07 13: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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