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性指导标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盗窃财物价值达到这个范围,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二、地方具体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在此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例如:
· 北京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上海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广东省:一类地区(如广州、深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如珠海、佛山)为2000元以上;三类地区(如其他地区)为1500元以上。
· 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执行1000元或1500元的标准。
三、特殊情节下的立案
即使盗窃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能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 多次盗窃: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3. 携带凶器盗窃。
4.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四、特殊情况下数额标准的降低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例如:
·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