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办理指南
一 适用范围与管辖
• 适用情形: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引发的争议,均可申请劳动仲裁。
• 管辖地: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如双方分别在两地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 先行处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的,再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时效与费用
• 申请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申请仲裁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时效可因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而中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中止。
• 办理费用:劳动仲裁不收费。
三 需要准备的材料
• 仲裁申请书: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 申请人身份证明: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被申请人信息: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
• 送达地址确认书:按仲裁委模板填写并确认有效送达地址。
• 证明劳动关系与争议事实的证据(见下节“关键证据清单”)。
• 委托代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等。
• 份数要求:一般按“正本1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准备;部分地区窗口会要求多份材料备份,现场以窗口清单为准。
四 关键证据清单(证明劳动关系)
• 书面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花名册、社保缴费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 电子与过程性证据:工资条/银行流水、用人单位或管理平台的工资明细、排班/考勤截图、工作群/邮件/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能反映用工管理从属性、报酬支付性、业务组成性更佳)。
• 提交要求:尽量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证据应真实、完整、与请求事项具有关联性,并制作证据目录。
五 办理流程与时限
•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递交材料。仲裁委自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的,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与答辩:受理后5日内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
• 开庭与调解:开庭前5日书面通知;仲裁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先行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并送达调解书,签收即生效。
• 裁决与结案: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复杂可经批准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
• 一裁终局范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标准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不服与救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亦可15日内起诉;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存在法定瑕疵,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 逾期不作为的救济: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办理指引,非具体法律意见。各地细则与材料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所在地仲裁委办事指南或咨询专业律师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