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时,投资款在散伙时是否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关键要点:
1.合伙关系的认定
需有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如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参与经营决策等。若仅出资未参与经营,需区分是合伙还是借贷(如约定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的,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2.合伙合同的终止条件
· 若合伙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如不定期合伙中一方合理通知解除),合伙关系终止。
· 若合伙关系未正式终止,合伙人不得要求返还投资款。
3.清算的必要性
合伙财产在终止后需进行清算,扣除费用、债务后若有剩余,才可按比例分配。若未清算,即使散伙,也不能直接要求退还投资款。例如,合伙项目账目不清、债务未结清时,法院通常驳回返还投资款的请求。
4.特殊情况
· 若能证明投资款未实际用于合伙事务(如项目未启动、资金被挪用),或对方明确承诺退还,可要求返还。
· 若合伙协议约定特定退还条件(如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按约定执行。建议:合伙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利润分配、退伙条件等条款;经营中规范财务记录,便于清算。若产生纠纷,需通过清算确定合伙财产状况,再主张权利。